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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regulations

行業法規

  • 31

    August

    2015

  • 14

    June

    2015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于1991年3月30日由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号發布。該《規定》分(fēn)總則,城市燃氣工(gōng)程的建設,城市燃氣的生(shēng)産、儲存和輸配,城市燃氣的使用,城市燃氣用具的生(shēng)産和銷售,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43條,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号)決定,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編輯 (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号發布) 2内容編輯 第一(yī)章 第一(yī)條 爲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财産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zhōng)生(shēng)活、生(shēng)産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gōng)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tǐ)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shēng)産、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gōng)程的設計、施工(gōng)和燃氣用具的生(shēng)産,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fēn)工(gōng)和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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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March

    2015

    交通運輸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關于規範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gōng)程管理的通知(zhī)

    交通運輸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關于規範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gōng)程管理的通知(zhī) 交公路發〔2015〕36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能源局、安全監管局: 公路和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以下(xià)簡稱“油氣管道”)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shēng)、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随着我(wǒ)(wǒ)國公路和油氣管道建設的快速發展,公路橋梁與油氣管道交叉穿(跨)越的需求日漸增加。爲加快公路和油氣管道建設,維護公路和油氣管道設施安全完好,保護人民群衆生(shēng)命财産安全,根據《公路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新建或改建油氣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選擇在非橋梁結構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設方式從路基下(xià)方穿越通過,或采用架設方式從公路上方跨越通過。受地理條件影響或客觀條件限制,必須與公路橋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設方式從橋梁自然地面以下(xià)空間通過。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橋下(xià)空間鋪(架)設油氣管道。 二、油氣管道從公路橋梁自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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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July

    201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明确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 有關事宜的通知(zhī)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明确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 有關事宜的通知(zhī) 安監總廳管三〔2014〕78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shēng)産建設兵團安全生(shēng)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zhōng)央企業: 爲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調整油氣管道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zhī)》(安監總廳〔2014〕57号,以下(xià)簡稱《通知(zhī)》)要求,進一(yī)步做好陸上石油天然氣(城鎮燃氣除外(wài))長輸管道及其輔助儲存設施(包括地下(xià)儲氣庫,在港區範圍内的除外(wài),以下(xià)簡稱油氣管道)安全監管工(gōng)作,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監管依據。根據《通知(zhī)》要求,油氣管道安全監管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範疇,要嚴格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範标準實施監管。 二、監管範圍。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範圍的油氣管道範圍爲:陸上油氣田長輸管道,以油氣長輸管道首站爲起點;海上油氣田輸出的長輸管道,以陸岸終端出站點爲起點;進口油氣長輸管道,以進國境首站爲起點。 三、監管工(gōng)作的銜接。對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gōng)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令第18号,以下(xià)簡稱18号令)備案的油氣管道建設項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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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March

    2011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一(yī)條 爲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shēng)命、财産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适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shēng)産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wài)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爲工(gōng)業生(shēng)産原料的使用,沼氣、稭稈氣的生(shēng)産和使用,不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爲燃料使用并符合一(yī)定要求的氣體(tǐ)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gōng)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gōng)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确保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gōng)作的領導,并将燃氣工(gōng)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gōng)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燃氣管理工(gōng)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gōng)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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